日前,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《福建省消防條例》。該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。
車輛、停車泊位占用消防通道的現象屢見不鮮。《條例》就此規定: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違法劃定停車泊位和設置其他設施、障礙物,占用、阻塞公共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車通道、消防車登高場地;停放機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、消防車登高場地的,公安交警等部門可依法拖走。《條例》為此還設置了責任條款,即違反上述規定的,可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;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罰款。
《條例》還規定,依法投入使用、營業的公眾聚集場所變更名稱、消防安全責任人的,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;歌舞娛樂場所還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裝置。違反這兩項規定,將被責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。